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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浙江正方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浙江正方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

第二条评价中心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评价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公共服务政策和项目进行第三方评估;开展科技评价和教育评估理论研究,接受委托开展第三方科技立项、成果评价和各类机构绩效第三方评估工作。开展相关评价领域的专业标准研究及制定;为相关单位评价提供咨询、研究、交流、培训和建议等服务,发挥参与、参谋和导向的作用。

第四条评价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评价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评价中心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评价中心的举办者是朱国锋、傅小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评价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评价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评价中心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者:朱国锋,金额:18万元,傅小贞,金额:2万元。

第九条  评价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委托评估: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机构和各类政策和项目管理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 研究和评价服务:开展相关评估标准课题研发,对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进行综合性的评价,接受企业、政府机构和个人的委托业务,开展相关行业政策评价、机构评价、科技项目立项与成果评价、项目安全风险评价、项目管理规范评价等,以及项目论证、咨询等服务;

(三) 教育培训:开展相关评价教育培训活动;大力开展评价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评价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评价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评价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评价中心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评价中心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评价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评价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评价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评价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评价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评价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评价中心理事、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评价中心财务;

(二)对评价中心理事、理事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评价中心理事、理事长的行为损害评价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朱国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价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中心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评价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评价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评价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评价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评价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评价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评价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评价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718日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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